因遭受家暴要求赔偿等6情形纳入山东法律援助范围

来源:齐鲁网。com作者:满谦我来说说文案链接2014-08-01 11:13:08【摘要】在山东省司法厅提供的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援助的相关材料中,对山东省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民政和法律援助。

济南,齐鲁。中新网8月1日电(记者满谦)8月1日上午10时,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全面解读《山东法治建设纲要》,详细介绍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律师、公证、社区矫正、安置帮扶等司法行政工作。

山东省司法厅提供的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相关材料中,对山东省法律援助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和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内,《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遇有下列六种情形,因经济困难不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予抚恤金和救济金;4.要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5.要求支付劳动报酬;6.倡导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根据国务院条例的授权,《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还将以下六种情形纳入山东省法律援助范围:1 .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2.因劳动合同引起的索赔或者权益损害赔偿;3.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造成损害的赔偿或者补偿请求;4.因征地或拆迁造成的索赔或权益损害赔偿;5、因假冒种子、农药、化肥等污染环境,权益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或补偿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内,《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 .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以来,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的,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且未委托辩护人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原标题:包括因家庭暴力获得赔偿在内的6起案件纳入山东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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